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貴州省的駐京民警韋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幫兩人聯繫“業務”有償遣返訪民回鄉,共收受好處費17萬元。記者昨天獲悉,韋某已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現年57歲的韋某被捕前是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民警,於2010年10月到2013年11月被抽調到州政府駐北京聯絡處掛職。州政府出具的相關文件顯示,韋某掛職鍛煉期間的職責為“協助領導具體抓駐京信訪維穩工作,負責到京上訪人員勸返工作和聯繫上訪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接回上訪人員等事宜”。
  法院查明,韋某於2011、2012年間,利用在駐京聯絡處工作、並具體負責對到京上訪人員進行勸返及聯繫上訪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接回上訪人員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為朱某和董某(均另案處理)安排、聯繫有償遣返進京訪民的事項。收取朱某13.5萬元,收取董某3.5萬元,款項均未收繳。
  朱某證言稱,2008年,他在北京乾起了送返訪民的“業務”。2011年底,他成立一家汽車租賃公司,除了旅游包車的業務還負責送返訪民。同年七八月,他認識了韋某,並向韋某提出把遣送訪民回鄉的“業務”介紹給自己,並商定可按15%到20%的標準給“回扣”。此後,再有當地訪民來京,韋某會打電話找他,或者他自己得知訪民信息後再聯繫韋某。朱某說,韋某負責和當地政府聯繫並談好運送費用,由他安排司機和車輛,到駐京辦或者信訪局接待站接出訪民送回當地。當地政府支付相應費用後,他再把部分款項轉給韋某。朱某說,從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韋某給他安排了六七次遣返訪民的“業務”,他陸續給了韋某13.5萬元。
  董某證言稱,他從2012年開始在北京乾運送上訪人員的事,同年初認識了韋某。2012年4月至11月,韋某陸續給他安排過3次從北京遣送訪民回鄉的“業務”。他在從當地政府收取費用後,為了能讓韋某多給自己安排事,分三次給了韋某3.5萬元現金。
  貴州省榕江縣信訪局局長證言,2011年至2013年,該縣每年都有很多訪民到北京上訪。信訪局會請北京的“保安”將訪民送回縣裡,一般都是駐京聯絡處的韋某介紹“保安”。“保安”開車把人送回後,信訪局向對方支付費用。有證據顯示,2012年3月,榕江縣信訪局為遣返9名進京上訪人員支付給朱某公司租車經費21萬元。
  朱某後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查,牽出了韋某受賄的線索。2014年3月19日,韋某被抓。法院認為,韋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系初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原標題:貴州駐京民警借遣返訪民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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